摘要
未发表作品和已发表作品一样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但被认为不受合理使用制度的限制。为促进知识传播、保障公众对作品的接近,法律应认可对未发表作品的合理使用,即使其与已发表作品相比存在更严格的限制条件。但对未发表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的困难是,未发表作品的使用者合法接近作品载体之行为受制于权利人。因此,对未发表作品及其载体的可接近或不可接近之判断,需要立法提供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以赋权法院在个案中进行利益平衡。我国建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综合主义立法模式是可取的。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101-108,共8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