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益征收可定义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事先公平补偿原则,强制性取得国家以外主体财产的主权性法律行为。公益征收作为一种公法上的行为,其行为主体只能是国家而且必须因公共利益而发动。因此,这一行为具有主权行为的性质,可以对抗一切国家以外主体的财产权。
出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7年第5期80-85,共6页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不动产征收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项目编号:07BFX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