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挥鞭样损伤最初由Crowe于1928年提出,专指机动车追尾撞车时对乘员头颈产生突然的过伸及过屈作用力,使颈部软组织承受过度应力而造成的损伤,临床上将其他方式使颈椎产生类似动作所造成损伤也归于此类。通常所指的挥鞭样损伤不包括损伤造成的颈部脊髓和颈神经根的创伤、颈椎骨折和/或脱位以及头颅创伤和意识改变等。
出处
《国外医学(物理医学与康复学分册)》
1997年第3期116-118,共3页
Foreign Medical Sciences(Physical Medical and Rehabilit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