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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在中小国有单位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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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目前职工持股在法律上的困惑 在国有单位改制过程中,股份合作制、全员人股、国有资产退出等都涉及职工持股的法律问题。中小国有单位少则几百人,多则几千人,如果出资职工直接成为改制后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则受到法律的阻却。《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超过50人。改制初期。许多单位设立了职工持股会.全体投资职工以职工持股会的名义办理工商登记。2000年7月6日,民政部办公厅发出的《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110号)称:“……由于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应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作者 刘秀萍 柏峰
出处 《河北企业》 2008年第1期33-3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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