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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勒论法律的道德性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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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治一般分为实质性的法治和程序性的法治,前者强调善法、良法,后者则更注重形式正义。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朗.L.富勒的学说即为程序法治论的一种。富勒认为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并将道德区分为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而义务的道德与法律相似。他提出法律具有内在的道德性,将法律的道德性分为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两个方面,而他主要阐述的是法律的内在道德,也称为"程序自然法",并将法律的这一道德定位于八项"法治原则"和达致法律的"目的性事业"的手段。
出处 《道德与文明》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6期72-75,共4页 Morality and Civiliza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美]朗·L.富勒.法律的道德性[M].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8.

同被引文献50

引证文献11

二级引证文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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