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治一般分为实质性的法治和程序性的法治,前者强调善法、良法,后者则更注重形式正义。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朗.L.富勒的学说即为程序法治论的一种。富勒认为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并将道德区分为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而义务的道德与法律相似。他提出法律具有内在的道德性,将法律的道德性分为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两个方面,而他主要阐述的是法律的内在道德,也称为"程序自然法",并将法律的这一道德定位于八项"法治原则"和达致法律的"目的性事业"的手段。
出处
《道德与文明》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6期72-75,共4页
Morality and Civiliz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