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原告多来米中文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8日经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审批,取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获准经营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网站名称为“多来米中文网”和“多来米”,网址为www.comefirst.com.被告谷歌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的Google网站首页注明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为:京ICP证050124,飞翔人公司为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07年第11期7-7,共1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