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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干预合同形式之正当性论证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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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合同自由的大前提下,部分合同形式的要式主义是国家干预合同形式的体现。这一干预的正当性可从三方面得到论证: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理论为干预提供了合理性说明,现代社会背景下合同法理念的转变为干预提供了必要性说明,原则与标准的设定为干预提供了可行性说明。
作者 彭赛红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0期219-222,共4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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