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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惩罚性赔偿 保护消费者权益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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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正是这一条规定,将我国大陆法系单纯补偿性质的民事责任制度撕开了一道口子,这就意味着,受害人因损失而获得的赔偿,不仅仅是补偿其遭受的损失,甚至是原支出价格或者费用的双倍。
作者 范磊
出处 《协商论坛》 2007年第10期52-5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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