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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律的“商检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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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颁《刑法》第412条,对商检人员延误检验出证作了明确的定罪量刑。《商检法》第10条、第13条、第14条等规定了对外贸易关系人必须及时报验、报运出口,商检部门必须及时检验出证。这里,引发出一个值得关注的“期间”问题,其直接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归属,正日渐引起商检、外贸部门的重视。研究商检法制体系中的“期间”问题,当先明确其内涵。该文就此作扼要介绍,以飨读者。
作者 陈鹏祥
出处 《中国商检》 1997年第6期6-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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