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子证据是维护电子商务当事人合法利益、"定纷止争"的凭据。对于电子证据的归属,学理上先后出现了"视听资料说"、"书证说"、"物证说"、"独立证据说"、"四分法说"、"七分法说"等。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是按照书证或视听资料来对待电子证据的,证据力偏低。电子证据具有与已有的七类证据所不同的特点,应当尽早明确其可采性和证明力,根据不同电子文件的载体、证明方式、对介质的依赖程度特别是其安全强度等进行具体分析,确定不同的认定标准,以维护电子商务秩序。
出处
《中国市场》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4期49-51,共3页
China Mark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