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尽管民营化是基础设施领域国有企业改革的终极之路,但基于单独立法、产业可分性和企业外在效率的特殊法人——公企业制度将是基础设施领域国有企业改革不可回避的制度安排;特别地,在基础设施领域的某些模块将长期存在着这种制度安排。因此,中国基础设施领域的国有企业改革不宜采用"两分法、一步走"的改革路径,而应该选择"谱系法、分步走"的改革路径。
出处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5期44-51,共8页
Journal of Hu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40571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