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在实施监督法中的责任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实施监督法,需要各国家机关密切配合,互相支持,通力合作,共同努力,但要依法分工合作好,必须明确各自的责任。有的人认为,人大常委会是实施监督法的主体,实施监督法的主要责任在人大常委会,与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关系不是太大,不是太直接。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其实,监督法的许多规定,不仅涉及人大常委会的职责,也涉及“一府两院”的义务和责任。
作者 姜福坤
出处 《辽宁人大》 2007年第6期18-19,共2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