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应采用“公共权力”标准.公法是调整公权力与公权利之间关系的法.与公法、私法相对应的“公权”、“私权”在中文里容易让人误解,最好明确称为“公权利”与“私权利”.宪法规定的通常被视为私权利的人身权、财产权,同时也属于公权利.颇有争议的“宪法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并没有改变宪法的公法性质.宪法只为公法,也不会影响宪法的根本法、最高法地位.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07年第3期66-73,共8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