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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未成年发起人之质疑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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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未成年人不能作为公司发起人,是由商主体制度、保护交易安全原则、公司发起人之历史重任所决定的。赋予未成年人公司发起人资格潜伏着威胁未成年人的财产的隐患,且在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未成年发起人论”之错误在于,混淆了未成年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两个概念。
作者 张锋
机构地区 襄樊学院
出处 《商场现代化》 北大核心 2007年第06Z期286-287,共2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3

  • 1[1]沈四宝.西方国家公司法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
  • 2[8][9](英)R·E·G佩林斯,A·杰弗里期.英国公司法[M].上海: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84.
  • 3高铭暄.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275-276.

共引文献46

同被引文献4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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