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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自由利用开放档案是利用者的权利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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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档案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允许利用者在不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定的前提下自由利用已开放档案,不仅是《档案法》明确赋予利用者的权利,而且也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
作者 马素萍
机构地区 北京市档案局
出处 《中国档案》 北大核心 2007年第6期28-28,共1页 China Arch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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