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进行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起源于美国公司法,如今已为绝大多数英美法系以及法国、Et本等不少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公司实践所采用。2005年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在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独立董事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如何?其责任承担范围有多大?无不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出处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7年第07X期8-9,共2页
Co-Operative Economy &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