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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制度缺失——中国联通租赁费收益计划方案评析 被引量:7

On System Defects About Specific Asset Administration Plan Of Securities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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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联通收益计划作为我国第一单证券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业务,开创了一种新型的金融产品。这种产品本质上属于资产证券化产品。但由于该计划的基础资产并非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利,而且采取委托代理的法律结构,使这种产品无法实现真正的资产信用。如果不能够在制度上完善,则资产证券化作为制度创新的优越性也就不存在了。
作者 李敏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122-124,共3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Jeffrey E Seeking Predictability in Bankruptcy:an Alternative to Judicial Recharacterization in Structured Financing at http://www.law.emory.edu/BDJ/vohumes/fal197/bjork.html,October 17,2001.
  • 2《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募集说明书》,第23页.
  • 3"民法通则"第69条.

同被引文献127

引证文献7

二级引证文献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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