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5年6月1日,《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它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这意味着,我国疫苗市场由疾控中心控制的局面将基本结束,第二类疫苗进入市场化运作阶段,我国部分疫苗市场将被放开,疫苗销售渠道将更加通畅。《条例》颁布实施一年多来,二类疫苗在流通过程中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现探讨如下。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2007年第3期16-17,共2页
China Health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