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所谓民事抗诉制度,是指立法所规定的由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以提出抗诉的方式实施法律监督的程序制度。民事抗诉制度可以在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加以理解:广义的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既可以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进行抗诉,也可以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制度;狭义的民事抗诉仅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所实施的抗诉。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在基本原则的意义上规定了广义的民事抗诉制度,但民事诉讼法在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中仅仅规定了狭义的民事抗诉制度。本文主要是从狭义上探讨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但在相关的部分,也兼及广义的民事抗诉问题。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7年第05S期37-41,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