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对两大法系背景下董事与公司的法律关系以及我国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附法定条件的委任关系。这种商事委任与民法上的委任有着较大的差异,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是创设该商事委任关系的前提;这种委任关系具有外在表征和内部权义蕴涵的构造基础,其核心在于使董事与公司之间凝聚出不可或缺的信任,同时划定委任合同中约定内容的特定效力范围,使之不得对抗第三人,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商事流转效率;对委任关系附加法定条件,是强化信任关系,避免因公司管理机构更替频繁给股东及公司职工带来损害。
出处
《黑龙江财专学报》
1997年第1期55-60,共6页
Learned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Finan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