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金融混业经营发展历程来看,德国一直实行混业经营,而英国则在经过长期的分业经营阶段后,最终于20世纪80年代末走向混业经营;从金融混业经营的组织形式来看,德国主要采取的是全能银行模式,而英国主要采取的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从金融监管模式来看,德国和英国都最终放弃了分业监管模式,实现了统一监管。德国和英国的经验告诉我们,混业经营是中国金融业未来的发展方向,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现实选择,与此相适应,中国金融监管也必须逐步从分业监管模式过渡到统一监管模式。
出处
《经济体制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2期152-155,共4页
Reform of Economic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