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中国,“一行三会”等“金融管理部门”负有处理问题金融机构之职责,而财政部门也在参与处理问题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参与处理问题金融机构具有合理性,但财政的职能有一定的边界。笔者认为,当问题金融机构不会造成系统性风险时,财政不应救助;只有问题金融机构将会造成系统性风险且得不到足够的“最后贷款”,而接管失败,又不能采取并购措施时,财政才可以进行救助。在财政部门的金融稳定职责之先,是金融管理部门的金融稳定职责。不同级次的财政部门在参与处理问题金融机构方面有不同的职责划分,在处理问题金融机构时,如果金融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之间发生政策冲突,可以通过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来解决。
出处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119-123,共5页
Journal of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