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辑同志:
我单位有一个老同志不久前去世,其育有一子一女。从遗物中发现,老人曾将8万元存款以儿子的名义存八了银行,但存折和密码均自己掌握。因老人未立遗嘱,两个儿女因继承遗产问题发生争议。其女儿主张,存入银行的8万元存款应当作为遗产,由兄妹二人共同继承。其儿子则主张,老人将这笔存款以自己名义存入银行,说明有意在去世后赠给自己,不应再作为遗产加以继承。请问,这笔存款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07年第03X期68-68,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