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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选举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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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们村的第二次选举属于另行选举。关于另行选举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广西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只是作出了原则规定。该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半数以上选票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
出处 《乡镇论坛》 2007年第02S期19-1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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