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存权应当只有一种含义,那就是相当生活水准权,是指人们获得足够的食物、衣着、住房以维持相当的生活水准的权利。将生存权界定为明确、单一的相当生活水准权,既有利于深化对生存权本身的研究,又与国际人权宪章的规定相适应,并符合我国政府人权白皮书的精神,还有利于我国公民生存权的实现。生存权与生命权、社会保障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出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6年第6期68-72,共5页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基金
司法部部级科研项目"生命权的宪法保障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项目批准号:05SFB3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