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社会责任”是内涵于企业的一种组织存在、过程性存在、设定性存在的客观要求,是企业本身内蕴的目的性所规定的价值诉求和应然结论。作为一个伦理学、社会文化学和法学范畴“,企业公民”较之于“企业社会责任”,在精神表达、行为展示和责任履行上更具有公民意味,也更符合企业的社会存在本质和存在特性。从公民的核心理念出发“,企业公民”责任的充分履行必然要求其权利的充分保障。“企业公民”的形成,一方面依赖于法制化的进程,另一方面要求政府的积极有效参与。
出处
《理论与现代化》
2007年第1期67-70,共4页
Theory and Moderniz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