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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之界定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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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婚姻法律还没有直接规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要求婚姻法对这一制度进行明确的规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包括因家庭基本生活需要而进行的家事代理、因家庭较高生活需要而进行的家事代理、因家庭适当发展需要而进行的家事代理及其它相关事项。而人身专属性的行为、风险较大行为、与不动产或大额动产相关的部分行为等不在日常家事范围之内。
作者 李明建
机构地区 宿迁学院基础部
出处 《长沙大学学报》 2007年第1期57-58,共2页 Journal of Changsha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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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5

二级参考文献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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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74

同被引文献31

引证文献7

二级引证文献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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