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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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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受到诸多质疑。这种质疑是建立在将该罪界定为“持有型财产犯罪”的错误定性之上。事实上,该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是不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作为义务的来源是刑法的特别命令。该罪也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问题。该罪条文在罪状表述方面确有缺陷,须进一步完善。
作者 徐松林
出处 《广州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年第4期1-7,共7页 Journal of Guangzhou Economic Management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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