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实际所表现出的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是在经济改革与发展中变化的。缺少必要条件,国企也会表现出与其产权性质不符的非公共经济性质。相反,在有效的环境约束下,民企也会很好表现出利于整个社会发展的公共经济性质。因而,不能在国企与民企之间以产权的公共性与否简单区分其实际的经济公共性。只有深化国有企业基于产权和公共产品供给理论的改革,引入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竞争,才能真正促进其公共经济性的充分表达。为此,必须进一步明确国企应有的弥补市场机制失灵的正确定位。
出处
《商场现代化》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2X期368-369,共2页
基金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指导项目05SJD79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