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少年司法制度经过深刻的历史变迁形成了少年保护理念和少年责任理念高度融合、以少年保护理念为主流的格局。我国的少年法庭多依附于法院内部的刑事审判庭审理少年犯罪案件,而大量的少年不良行为由教育、公安等部门按照行政程序处理,且对问题少年的处理措施惩罚性有余而保护性不足。鉴于此,目前在少年司法制度构建中必须张扬少年保护的理念,在保留少年法庭的基础上设置家事法院审理工读教育、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等案件,通过家事法院—少年法庭的双轨制运作实现少年保护和少年责任的均衡。
出处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65-69,共5页
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