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直以来,医生根据病人的症状和体征进行解剖性诊断。但是,对功能性胃肠疾病,我们只能通过病人的语言知道疾病的存在。很久以来,功能性胃肠疾病被描述为不是什么,而不是作为一个真正的实体来看待。这种排他性的处理方式不仅损害了病人的尊严,而且造成了不必要的检查和浪费。同时,研究对象的混乱造成结果缺乏科学性。因此,需要定义和建立功能性胃肠病的标准。自1994年发表功能性胃肠病的罗马Ⅰ标准以来,胃肠病学家们一直在证据的基础上,从病理生理学、神经生物学等多方面不断修改、充实、完善罗马标准。与既往相比,罗马Ⅲ标准的诊断时间从原来的12个月放宽到6个月;强调症状的起源,如反刍症状归至胃十二指肠病(分类B);鉴于功能性消化不良的异质性,从生理学的角度将其分为两个不同的实体;简单地从大便形态对IBS进行分型具有较好的实用价值;在严格胆囊和Oddi括约肌功能失调的标准同时,也减少侵入性检查的要求。总之,以症状为基础的标准可以指导我们的诊断和治疗,减少不必要的诊断学检查,并且标准化临床试验对患者的选择。
出处
《广西医学》
CAS
2006年第9期1483-1485,共3页
Guangxi Medical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