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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定性探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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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并且属于法定目的犯。对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共同犯罪行为,应依法予以认定,对于“羊群效应”产生的随波逐流者,则不能认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是否构成牵连犯应以这些行为是否属于“市场行为”为判断标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之其他方式应理解为空白罪状,应加强行政法规与刑事法律之间的协调。
作者 江溟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2006年第3期144-146,共3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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