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缺乏全国性有关土地储备的专门性法律规范,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我国新生的社会机构,其性质到目前为止尚无定论。有的地方把它界定为政府的一个管理机构;有的地方把它界定为事业法人,政府通过立法或行政委托将储备土地的相关权利授予该机构。加之,该机构不属于严格的市场主体,作为民事主体其民事行为能力又有限,所以,土地储备制度在法律上的障碍就愈明显。另外,本文还剖析了当前土地储备制度的法律障碍:有限的法律资源以及某些制度与现行法律制度的冲突。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6年第9期91-94,共4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2006年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成果
批准编号为:06JWSK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