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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以《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为主要分析对象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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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陆法系国家将鉴定人定位为“法官的科学辅助人”,鉴定原则上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由法院决定是否最终启动;英美法系则将鉴定人定位为“当事人的科技助手”,鉴定原则上由当事人主导和决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间接认同了英美法的当事人自主委托鉴定的鉴定启动方式,此规定存在诸多难以克服的弊端,应考虑予以废止。
作者 谌宏伟
出处 《中国司法鉴定》 2006年第4期51-53,共3页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36

  • 1[日]谷口安平著 王亚新等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P 270.
  • 2澳《联邦法院规则O10rl(2)(a)(XV).
  • 3澳《联邦法院规则O10rl(2)(da).
  • 4《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11条第1款
  • 5澳大利亚联邦《1995年证据法第80条.
  • 6新南威尔士州.《证据法第80条.
  • 7澳大利亚联邦.《1995年证据法第135条.
  • 8《民事诉讼规则.
  • 9《专家证人指南
  • 10《民事诉讼规则第35章.

共引文献27

同被引文献83

引证文献6

二级引证文献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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