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简介]
被告人:史某,男,59岁,原系广西某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局长
1993年4月1日至1999年5月20日期间,被告人史某担任广西某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局长。1994年12月17日,被告人史某未经局党组集体研究,违反规定以商检局的名义与中国建设银行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莶订委托贷款合同,擅自将该局存在该支行的自有资金人民币200万元委托银行贷给了某市食用化工厂使用,并向银行出具“免予担保通知书”。款贷出后,被告人史某未对某市食用化工厂所贷200万元从事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导致人民币200万元无法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