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人权利体系的构建是实现证人权利义务平衡的客观需要,也是建立和谐证人制度、克服证人出庭作证难顽疾的关键。在这一体系中,证人起码应享有如下四个方面的基本权利,即:有获得告知的权利;有因出庭作证而获取经济上的补偿权利;有特定条件下的拒证权利;有司法保护和社会保障的请求权利。
出处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06年第4期94-95,共2页
Academic Forum of Nandu:Journal of the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of Nanyang Normal University
基金
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项目批准号:2005-GH-094)"中西法文化激荡下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成果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