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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受到治安处罚能否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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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 2002年5月20日。某电力公司工会主席付某因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罚款5000元。某电力公司未征得工会同意,以付某严重违纪为由,于2002年7月26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通知付某解除劳动合同。付某收到该通知后,于2002年7月31日按通知要求办完移交手续,领取了安置费。8月28日,付某认为某电力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错误,向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某电力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不当。
作者 朱天云
出处 《劳动保障世界》 2006年第8期38-3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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