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权与行政审判权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行政权一般由行政机关行使,是一种管理权,行政审判权则只能由法院行使,是一种判断权;(2)行政权是一种积极的权力,而行政审判权则是一种消极的权力;(3)行政权的效力具有先定性,行政审判权的效力具有终极性;(4)行政权具有变动性,强调效率优先,行政审判权具有稳定性,强调公正优先。而二者相同的目的、运行方式和结构,又决定了它们具有分工合作、监督与被监督、审查与被审查以及相互渗透等方面的密切联系。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2006年第7期69-72,共4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广西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2005年研究课题(05FFX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