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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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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第180条的罪名应确定为“内幕交易罪”和“泄露内幕信息罪”两个罪名,而不是选择性罪名。在认定上,内幕交易行为,以“利用内幕信息”为必要手段;在证明上,应当采取推定的方法。“建议他人买卖”的行为也是内幕交易罪的行为方式之一。“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只能限定为以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而不能扩大到以偶然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对“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处罚,也只能限于第一次内幕信息获得者。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且不以特定目的为成立要件。
作者 程皓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136-141,共6页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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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9

二级参考文献3

  • 1玉梅.证券内幕交易罪几个问题刍议[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5(3):22-23. 被引量:2
  • 2林国全.证券交易法157条内幕交易禁止规定之探讨[J].政法论坛,:45-45.
  • 3张忠军.证券市场风险法律防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同被引文献170

引证文献12

二级引证文献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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