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十一五”规划把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列为基本方略。目前治税思想缺少循环经济的内涵,有助于循环经济的税收法规体系不健全,增值税对循环经济的导向作用不突出。新一轮税制改革应充分体现循环经济的要求,适当扩大消费税、资源税征税范围,调整税率,改变计征办法;制定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限制损害环境、浪费资源的经济活动,促进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废物排放、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产出,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出处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年第3期49-51,共3页
Journal of Hunan Financial and Economic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