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妨害作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以及破坏监管秩序罪,都使用了"指使"的概念,对此有三种解释语境,即完全承担共犯的责任、完全不承担刑事责任、部分承担刑事责任。只有综合考虑指使人和被指使人之间的关系、指使的强度、被指使人进行的活动,并且结合立法的意图,才能合理地分配指使人和被指使人的刑事责任。部分承担刑事责任的主张是正确的,指使表现为命令、胁迫和起主要作用的教唆。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2006年第2期48-54,共7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