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增值税'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以下简称'分流法'),自1988年在武汉、上海等地试点以来,目前,已在不少行业(产品)及部分地区试行。所谓'分流法',是指实行'购进扣税',并通过增设'应扣税金'科目,以'价税分流'的方式,使增值税的计算与企业生产成本的核算分离,从而使企业在生产领域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进行成本核算,以不含增值税价格的无税成本和增值税销售整体税金计算利润,从而均衡利润。由于'分流法'从根本上改变了现行财务制度中有关成本、税金等财务指标的基本概念和内涵,人为地将现行含增值税价格的成本改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成本,将现行计算利润的应交增值税税金变为增值税销售整体税金,给财务成本工作带来了一系列难以解决的问题,各方面对此反映强烈。通过对'分流法'的分析和最近对试点情况的调查研究。
出处
《财务与会计》
CSSCI
1990年第8期53-54,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