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香港陈乃明利用BT(Bit Torrent)软件上传电影至互联网构罪案件,是全球首次因BT侵权而被刑事检控并定罪的刑事案件。根据我国内地现行法律,终端用户使用BT软件分享行为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行为,但在行为人主观目的上,无法证明终端用户使用BT软件分享行为是为了营利,因此不构成犯罪,但对著作权的侵犯是明显的,如果刑法对此行为进行归制,应分为终端用户的刑事责任,内容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BT软件提供者的刑事责任。
出处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6年第3期24-27,共4页
Journal of Jiangxi Public Security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