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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讲解 (之五)——第五讲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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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法律责任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机构地区 财政部会计司
出处 《中华会计学习》 2006年第2期47-50,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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