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现行对个人征收所得税的制度在征税范围上都存在过窄的问题。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的所得征收的一个税种。而个人的所得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包括个人的各种来源所得:既有生产经营所得,也有受雇所得,还有独立劳务所得。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还会出现其他形式的来源所得,如股息、红利所得、财产所得、专利所得等。因此,作为对个人所得征税的税种,其征税范围应包括个人以各种名义取得的所有所得。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税收对个人收入水平的调节作用,才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
出处
《财经问题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6期40-44,共5页
Research On Financial and Economic Issu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