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益复杂的市场准入社会关系需要多个法律部门综合调整。民商法中的市场准入是一种权利确认及有关权利行使和交易的一般性制度安排;行政法对市场准入的调整明确了政府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权力和对权力的约束;经济法中的市场准入是对民商法所确认和保障的权利在特定情况下的一种矫正,是在特定情形下对特定事物的公权干预形式;国际经济法中的市场准入主要是指一国企业、产品、服务或投资等如何从实质上进入另一国市场。
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期196-200,共5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