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水资源赋存稀缺性与其需求无限性之间的冲突决定了水权交易制度存在的合理性,水权交易制度的实施首先要求明晰界定水资源产权。我国现有的基于行政手段配置水资源的共有产权制度安排在保证水资源政府供给实现的同时,严重阻碍了水资源市场的发育,导致水资源利用长期处于无效率或低效率状态。因而逐步转变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主要依靠市场进行水资源的交易和转让,使水权成为相对独立的一种私有产权,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从而最大程度地克服共有产权的缺陷,将其外部性最大限度地内部化,以达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
出处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3期52-55,共4页
Journal of 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