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特别301条款”和“337条款”共同构成美国知识产权国际预防和保护的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后者由于“一石两鸟”的法律和限制贸易作用在实践中得到广泛使用。近十年来“337调查”大多涉及专利侵权,集中在亚洲管辖区内的中国大陆、台湾地区。随着美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势在经济贸易方面的逐步体现,以及中美经贸关系的进一步深入,中美“337争端”作为伴随中美贸易战略摩擦而存在的一般性摩擦,将会在一定时间内长期存在,并成为中美贸易摩擦的重要表现方式。其他国家成功应对美国“337调查”的经验给我国企业提供了借鉴和思考,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仍是解决中美“337争端”的重要途径。
出处
《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2期117-122,共6页
Forum of World Economics & Polit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