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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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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 2004年4月,某市水泥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0年只月,水泥厂与李某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2003年1月,水泥厂拟进13新的生产设备,打算派李某等3人出国培训。在和李某协商并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就原劳动合同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合同规定:合同有效期为15年,李某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赔偿水泥厂支付的全部出国培训I费用及因此造成的其他一切损失。
出处 《劳动保障世界》 2006年第4期37-3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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