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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颁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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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央近日颁发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该《条例》规定,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主要包括:在职的各类岗位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以及其他培训。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
出处 《天津支部生活》 2006年第4期59-5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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